注1: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休学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注2:通常,教务处的发文会滞后于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