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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2021-06-30


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扩大我校留学生招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层次,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来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士。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二条 奖励标准为:研究生2万元/学年,本科生1万元/学年,非学历教育外籍人士每半年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持有外国国籍的公民,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言行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向上,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申请来我校就读本科、硕士、博士的外籍人士;或者目前已在我校就读的外籍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或者已取得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拟到我校接受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非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士。

      4.申请人就读本科,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申请人攻读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申请人攻读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可以提供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相关证明。

      6.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情况良好。(具体测评方法参见《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台港澳教育中心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二条第1项)

      7.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它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 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中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考虑:

      1.本学年代表学校参加中国市级以上各项由官方或权威性民间机构正式举办的艺术、文化、体育比赛,获得表彰和奖励;代表学院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体育比赛,获得表彰和奖励。

      2.本学年在正式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有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会议上大会发言交流(有大会邀请信或相关证明)。

      3.在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维护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表彰者,或得到学院确认的重要公益活动的组织者。

      第三章 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根据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每学年6-7月份进行一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境外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境外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六条 符合条件者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生管理办公室对照评审条件,综合学生学习成绩、日常考勤和班级行为测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境外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获奖人选,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获奖学生名单于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无异议后国际教育学院于每年9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市教育局。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获得奖学金学生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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