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苏教教(95)48号《关于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苏高教(01)29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施学分制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制
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在此基础上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1.凡能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2.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进入毕业实习的一年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最后一年的选课学习计划,学院审查通过后经教务处批准,列入提前毕业计划。
3.凡在基本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停学、副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推迟完成学业,其中五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8年、四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7年。
4.间修。正式录取的学生,在取得学籍并获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后,经批准可允许中途休学保留学籍。
(1)学生休学、间修,应提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间修手续。
(2)间修须按学期申请,学期中途提出申请的学生,间修期从该学期起算。未拿到学分的课程须重新修读。
(3)学生间修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二年为限。
(4)休学间修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二、学分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课程学分具体计算如下:
(1)理论课程每学期上课18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以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见习课等每学期上课36学时计1学分。
(3)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以一周计1学分。
(4)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经常性的形势教育,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
2.学生修读一门课程后,必须完成该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要求,经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3.学分的确定,取小数点后1位数,小数点后2位数按4舍5入计。
4.设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和科技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等,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的具体计算办法另行公布。 5.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加入学生总学分中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和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三、课程分类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类。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必修课程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75%。
2.限制性选修课是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主要体现专业培养方向的基础课和专业课。限制性选修课约占课程总学分的15%。
3.任意选修课是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学校所开课程中自由选修的课程。主要是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扩大学生知识面和加强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约占课程总学分的10%。
四、课程选修
学生入学后,除须按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程外,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修某些课程。
1.课程选修原则
(1)学生每学期应修的学分数一般为26±6学分,上一学期平均分绩点在2.5以上的学生,可适当增选学分,但最高不超过36学分(不包括该学期免修获得的学分),以便学生有合适的学习量。
(2)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选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学期开课情况,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必须在取得先行课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继课程。 2.选课程序
(1)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的第十七、十八周办理。学生确定所选课程后,必须自行通过互联网参加预选和正选。
(2)学生可于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试听课,如需退选或改选,须于第二周上网参加补、退选。开学第三周,学校对每个开课教师和选课学生公布选课情况清单,供确认。
(3)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予记载该课程学分。
(4)选课学生不足30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学生应及时改选其它课程。
3.课程选修限制
(1)未经注册的学生,一律不得听课选课。
(2)任选课程选课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选学分以上2个学分(创新成果奖励学分替代的任选课学分不包含在内)。
五、课程免修
1.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同时,前课程的平均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2.凡要求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前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经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开学后一周内组织考试,考试成绩80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并取得学分及相应的绩点。免修考试不合格者,须跟班修读。
3.课程免修后,该课程的实验、实习环节不得免修,须通过实验、实习环节后,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4.体育课、教学与毕业实习不得免修。
六、重修
学生每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网上办理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1.学生重修一般不单独开班,可以跟读低年级的课程。
2.重修考试一般不单独命题,随课程教学年级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3.重修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不记成绩,应继续重修。重修考试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
4.首修合格课程及补考及格课程一般不得办理重修。如特殊情况需办理重修,必须在符合课程选修原则的前提下,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课程成绩以重修取得成绩记载。
七、成绩记载
为更全面、合理地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采取学分绩点制。
1.百分制折算绩点方法
100分为5个绩点。
90~99分为4.0~4.9个绩点(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如90分为4.0,91分为4.1余类推)
80~89分为3.0~3.9绩点
70~79分为2.0~2.9绩点
60~69分为1.0~1.9绩点
60分以下绩点为0
2.等级制折算绩点方法
优秀为4.0绩点
良好为3.0绩点
中等为2.0绩点
及格为1.0绩点
不及格绩点为0
3.以平均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作为奖学金,三好生等评定的依据之一。其计算方法是: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奖励学分)/∑所修课程学分数 如某生修读甲、乙、丙、丁4门课程,该4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为4、4、3、2,学生成绩分别为93、85、89、75分,则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4×4.3+4×3.5+3×3.9+2×2.5)/(4+4+3+2)≈3.685
4.平均绩点取小数点后三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
5.任选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
八、主、副(辅)修
1.凡有条件的学院应向全校开出至少一个相应副修专业的课程,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
2.学生学有余力,本专业必修课成绩良好,(并同时取得“副修专业”课程的相应选修课学分者)可申请副修。经批准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可在本院或跨院选择副修专业,“副修专业”所在学院根据接受能力及学生成绩择优录取,并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读副修专业课程一般从第2学年开始。学生按计划所修读“副修专业”课程应在每一学期末到“副修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手续,以便安排教学和编班。
4.学生“副修专业”一经批准,不能更改。若主、副修教学计划中有相同课程时,经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其学时多的课程安排可代替学时少的课程,并承认学分,但替代最多不得超过12学分。如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主、副修专业课程冲突时,可优先申请免听副修专业的部分课程,但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2。
5.“副修专业”课程亦可申请免修,具体手续按“课程免修”规定办理。
6.学生每学期修读“副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及学分,由“副修专业”所在学院交学生主修专业学籍主管部门登记成绩,毕业前经双方领导签字后由教务处备案。未修满副修专业总学分者,取消其副修资格,所得副修学分达到或超过副修专业总学分五分之四,且修满主修专业学分的,可以作为副修课程组学分记载,学分不足五分之四的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7.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和“副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方可承认其“副修专业”资格,发给副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8.副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九、附则
1. 本办法从2013年9月起执行,既往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未尽事宜按教务处有关文件精神及具体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