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凡在籍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以及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3.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成绩良好;
4.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担负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5.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其他语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英语专业必须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标准。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品德评定为“差”,或受过学校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而未撤消者;或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3.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者;
4.毕业实习中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的学生做出情况报告,并分别填表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
3.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后的决定由教务处负责执行。
第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